锦绣二重唱
它标志着现行宪法首次用一个概括性条款确认了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不仅在法解释学上具有丰富的意涵,而且在规范层面上具有重要意义。
人权保障的中国模式主要内容是: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结合。传播学上的意见领袖,更多的是拥有话语权的解释者,在解释的时候就确立了价值和规则。
法律语言的概括性、一般性与具体的案件之间具有天然的缝隙,需要通过解释予以弥补。一般来说,司法、执法都离不开对法律的解释。在制度难以有重大变化的时候,先应该提升实现人权保障的方法,否则,人权保障有可能流于形式。[35]王夏昊:《论法律解释方法的规范性质及功能》,《现代法学》2017年第6期。对司法和执法领域的法律解释,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的决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具体法律适用过程中有司法解释的权力,行政机关只有对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解释的权力。
任何权力都应该是制度内的权力,从总体上看,要达到这一目的,需要通过深化改革的途径。其一是启动法律解释操作的依据。Leslie Green,Pornographies,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Vol.8, No.1(2000), pp.35-40. [47]参见注[17],第274-275页。
就此意义而言,这两种表达皆无法成为揭示表达权受限制内涵的有效选择。如果承认每个个体都有自主决定自身之生活方式的权利,且承认人们对良善生活的认识又各有不同,那么,极简理论追求的至善生活所立基的是不同个体多元化的价值倾向。[39]参见注[22],第183-187页。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色情资讯不仅会助长社会上的暴力倾向,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而且还会造成歧视妇女和侵害平等权的后果。
[73]尽管如此,一个亟需回答的问题是:按照极简理论的意图,发意行为旨在为表达权提供一种剥离内容是非的纠缠、倚重言语程式要件的分析。在奥斯汀那里,其指向是流动的。
不过,对麦金农、兰顿及其批判者使用的分析工具、各自依循的逻辑,现有的论述则表述不明。返回本文的论证语境,表达权所立基的自由究竟为何?对此问题的回答,恰是理解麦金农与兰顿所主张的表达权即在言行事命题的关键所在。[21]See Mary Kate McGowan, Ilana Walder, Biesanz, Morvareed Rezaian Chloe Emerson,On Silencing and Systematicity: The Challenge of the Drowning Case, Hypatia, Vol.31, No.1(2016), pp.81-83. [22]See D.Jacobson,Freedom of Speech Acts? A Response to Langto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24, No.1(1995), pp.70-72. [23]See Leslie Green,Pornographies,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Vol.8, No.1(2000), pp.41-47. [24]参见注[1],Leslie Green文,第289-305页。[10] 以言表意,亦即言辞(rhetic)或内容(content),泛指一切符合语言习惯的有意义的话语,相当于言说的指称(reference)和意义(meaning)。
[13]See J.Hornsby R.Langton,Free Speech and Illocution, Legal Theory, Vol.4, No.1(1998), p.23. [14]同注[1],Lynne Tirrel文,第186页。由此,表达权的极简理论可表述为: (1)在外在形式上:当某人主张表达权受限制时,是指他/她在此时此地或某时某地受到了外力干涉而导致发意行为失败,且发音通道处于关闭状态。Angela Grünberg,Saying and Doing:Speech Acts and Related Events, 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22, No.2(2014), pp.173-199。[29]参见注[17],第275页。
再来分析部分狭义在言噤音。这也就是杰尼夫·肖(Jennifer Saul)所说的,可避免的狭义噤音可以是每时每刻的,不见得必定是囿于此时此地或某时某地。
事实上,只有当一些色情资讯导致噤音——狭义噤音且不可避免时,才需加以限制。[50] (二)整体在言噤音与部分在言噤音 既然广义与狭义噤音无法概括表达权受限制的内涵,那么,兰顿所谓的整体、部分噤音能否揭示其语义?兰顿认为,有无噤音是判断表达权受限制的着力点,只要出现每时每刻或此时此地或某时某地限制言论的情形,即形成噤音(整体噤音或部分噤音)。
不过,由于第一、二种情形受制于言说语境变换的束缚,所以,其噤音形态属于广义噤音。[49] 若对上述例子稍作改造,呈现出的又是另一番场景。而遭遇噤音与未遭到噤音是相对而言的,立场的变换决定了噤音的有与无。质言之,色情与表达权受限制只构成因果关系,而不产生必然关系。值得注意的是,两种理论虽然有着通向至善生活的共同目标,但在达致目标的价值选择以及由此潜藏的难题上,则呈现出迥然不同的场景。其次来看部分噤音与广义、狭义噤音互融的状况。
[55]正是基于这些原因,以部分噤音阐释表达权受限制的内涵,将导致个体表达权时时刻刻受到侵犯,表达权的保护也将陷入积极自由的泥淖。事实上,格林的噤音分类是脱离语境来论证的,这才是产生诸多问题的根源所在。
[72]应当承认,该理论并非只是一种纯粹的玄想。果如其实?譬如,因报告厅装有消音器,所以,某人无法在该厅发表关涉种族平等的言论而被噤音。
笔者将此称为自我救赎难题。检视部分广义在言噤音、部分狭义在言噤音的表述能否成立,需要判断广义或狭义噤音能否克服或避免部分噤音中的强表达权困境。
实际上,广义噤音是可被接纳的,而这恰是兰顿未注意和未清晰说明的地方。在此意义上,格林与兰顿两人间看似激烈的争辩,实质上并不在同一个层次上。无独有偶,美国女性主义哲学家瑞·赫伦·兰顿(Rae Helen Longtan)移用约翰·奥斯汀(John Austin)的言语行为理论(speech-act theory)[2]指出,此噤音让妇女不敢、不能表达自己,造成对妇女表达权的限制,[3]此即所谓的兰顿命题(Longtan's Argument)。[9]参见注[1],R.Langton文,第339页。
为便于讨论,我们不妨将三种类型及各自对言者、听者的要求作一归纳。D.部分广义/狭义发意噤音,即当某言论处于部分广义/狭义发意行为失败时,即表达权受限制。
[25]参见注[1],Leslie Green文,第307页。此外,在噤音未消除前,甲事实上又遭遇每时每刻的噤音——整体狭义噤音。
假设甲正在广场上发表有关经济发展问题的演说,由于表达问题,且政府未提供外力帮助,甲无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听众传递信息。但深究之后可发现,部分狭义在言噤音仍无法根除自身的诸多疾瘤,个中原因是人们对构成在言噤音之在言的指向并不明确。
[73]该原则要求政府在对言论实施事先审查时,必须在特定时间和地点使用特定措施进行审查,同时要做到审查内容是中性的、不得构成对言论活动的完全禁止(或者存在替代性措施)以及目的具有合理性等。从一个更宏阔的角度来看,若将噤音可否避免视为噤音的强度面向的话,那么,有无噤音则是噤音的广度面向。有鉴于此,是否可能通过添加要素,以使该结构趋于完满?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回到言论表达的基本架构上来。在格林看来,兰顿的噤音论断只是属于狭义噤音。
当某人发表种族平等言论时,尽管他/她如愿以偿地发言了(不论发声包含何种言语状态的意义),但由于发言所依赖的发音通道被彻底切断,所以,他/她所拥有的表达权就只是徒有虚名了。与之相应,表达权受限制与其说是部分狭义发意噤音与发音通道的封闭,毋宁是整体发意噤音。
[43]一方面,与由言取效相比,在言行事由于能使听者克服效果要素的影响而保持在理解的层次,因此,就避免了落入积极自由的危险。事实上,就目标而言,表达权的极简理论是为了达致一种至善生活,但极简理论蕴含的多元价值所产生的冲突无法借助价值共量的方法得以化解,而需诉诸德性公民内在的道德与能力制约。
[45]See Ishani Maitra Mary Kate McGowan,On Silencing, Rape and Responsibility, 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88, No.1(2010), p.169. [46]参见注[1],Leslie Green文,第301-303页。[68]的确,较之以言表意、在言行事、由言取效,由于在这样的言语结构中,言者与听者是一种最为自然、而非过于亲密的关系,所以,这样的言语结构也就使表达权免于滑向消极自由一端,或陷入积极自由的泥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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